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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地培训断指泽良工伤律师助赔16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福州某建筑劳务公司,小林做新入职钢筋工(入职第三天)。2024年3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工地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岗前安全培训实操环节时,在安全员的指导下学习操作钢筋弯曲机,因机器联动装置突发故障,左手被卷入弯曲机滚轮中。送医后诊断为左手环指中节以远离断、小指末节部分缺损。医院实施环指断指再植术,小指残端修复术。

建筑公司推脱:"你还没正式上岗,培训期间不算工作时间"

术后小林术后左手被厚厚的纱布包裹,环指再植后颜色发紫,小指只剩最后一节,整只手一动就钻心疼。公司人事主管来电话:"你才来第三天,还没签正式合同,培训期间不算正式上班,出了事不能算工伤。公司给你出医药费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小林左手裹着纱布找到泽良律师时,环指再植后指尖发黑,小指明显短了一截:"公司安排的安全培训,出了事就说我还没上岗——培训难道就不是公司安排的吗?"

确立岗前培训期间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破解"未上岗"抗辩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包括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安排的岗前安全培训属于其组织的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参加培训的准劳动者在其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律师指导小林收集证据:入职登记表及体检报告;公司发放的岗前安全培训通知(加盖公章);培训签到表(含小林签名和培训日期);公司安全员安排实操培训的微信通知截图;两名同期培训工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的岗前培训属于用工行为,培训期间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5月,泽良律师向福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小林尚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培训期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包括用人单位安排的岗前培训。小林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安全培训实操属于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是劳动关系建立过程的组成部分。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7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手环指中节缺损、小指末节缺损,左手握力下降超过40%,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岗前培训期间属于用工期间应认定为工伤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手指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培训期间不属于正式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岗前培训系用人单位组织的与管理用工直接相关的活动、用工自报到之日开始的法定原则、小林接受安全员指导使用设备系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受伤与培训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2024年9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六万元。小林说:"才来第三天手就残了,公司说我还没上岗不算工人——法律说培训第一天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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