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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地搅拌机伤手泽良工伤律师助赔24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绍兴某建筑劳务公司,阿芳做搅拌机操作工一年半。2024年9月的一天上午,她在工地搅拌站操作搅拌机时,因进料口防护罩被拆除未复原,右手在清理堵塞物时被卷入旋转的搅拌叶片中。送医后诊断为右手食指中节以远离断、中指掌指关节开放性脱位、手背皮肤撕脱伤。医院实施食指断指再植术,中指掌指关节复位内固定术,手背行游离植皮术。

建筑劳务公司推脱:"你是临时工,每天就干几个小时,不算正式员工"

术后阿芳术后右手被厚厚的纱布包裹,食指再植后颜色发暗,中指肿胀如萝卜,五根手指一动就钻心疼。公司负责人来医院后说:"你每天只干半天,是按小时结算的临时工,不是正式员工。我们跟你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工伤不适用。"阿芳右手裹着纱布找到泽良律师时,食指上的再植缝线像一条黑色的蜈蚣趴在手指上:"我每天按时去搅拌站上班,活是老板派的,钱是按月结的,怎么就成"临时工"了?"

破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认定困局,锁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之一,用人单位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负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而非工作时间长短。律师指导阿芳收集证据:近一年半银行卡工资流水(每月固定日期由公司账户转入);搅拌站每日出勤记录(含签到签名);工作微信群每日派工截图;社保中心出具的未参保查询证明;搅拌机防护罩被拆除的现场照片;三名同事的书面证言及身份信息;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用人单位须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1月,泽良律师向绍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阿芳系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关系形式之一,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仅在于工作时间和计酬方式,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性质认定。阿芳接受公司管理、使用公司设备从事公司主营业务、按月领取相对固定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核心要件。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手食指再植术后遗留指间关节僵直、中指掌指关节活动度丧失50%、手背植皮区感觉减退,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非全日制用工不影响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手指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非全日制用工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阿芳接受的用工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核心标准、未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待遇享受。2025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二十四万元。阿芳说:"公司说我每天干半天就是"临时工",法律说半天也是劳动者——我这只手没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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