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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地宿舍摔伤泽良工伤律师助赔15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绍兴某建筑劳务公司,小马做模板工两年。2024年8月的一个晚上,他在工地提供的临时活动板房宿舍内,夜间起床上厕所时因宿舍走廊照明灯损坏一片漆黑,踩空台阶从二楼楼梯滚落。送医后诊断为左侧第4-7肋骨骨折、左侧少量血气胸、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医院实施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肋骨行胸廓外固定,左肱骨大结节行螺钉内固定术。

建筑劳务公司推脱:"在宿舍出的事,不是工作场所,不算工伤"

术后小马术后左侧胸部插着引流管,每次呼吸都痛得咬牙,左臂被悬吊固定,无法自行起床。公司后勤负责人来电话:"宿舍楼是你们自己住的,半夜上厕所摔了,这跟在公司没有关系。公司给你出了医药费已经够意思了,工伤不可能。"小马左手吊在胸前找到泽良律师时,左侧胸廓缠着厚厚的绷带,说话只能发出气声:"工地的宿舍灯坏了好几天没人修,我半夜上厕所踩空了,公司说宿舍跟他们没关系?"

确立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宿场所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的集体宿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附设的生活区域,劳动者在该场所内因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宿舍走廊照明设施维修属于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律师指导小马收集证据: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集体宿舍);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工地宿舍入住登记表;宿舍走廊照明灯损坏的照片(事后拍摄,灯具已缺失);三名同住工友的书面证言(证实走廊灯损坏多日且多次反映未修);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宿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0月,泽良律师向绍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宿舍不属于工作场所,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内。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用人单位为小马提供的集体宿舍系基于劳动关系而安排的生产经营活动附设生活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且宿舍走廊照明灯损坏多日未修,用人单位对生活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存在明显过错,这与小马的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2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术后遗留胸廓轻度畸形、左肩关节轻度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公司安排的住宿场所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左肱骨取内固定手术费、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宿舍非工作场所,不构成工伤。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宿舍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安排的生活场所、走廊照明灯损坏多日未修反映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义务、受伤与用人单位提供的危险生活环境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025年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五万元。小马说:"我以为在工地宿舍摔了就不算工伤,律师说宿舍也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延伸——法律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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