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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地午休被砸泽良工伤律师助赔16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绍兴某建筑劳务公司,老朱做钢筋工四年。2024年8月的一天中午,他吃完午饭后在工地休息棚内的简易床板上躺着休息,因休息棚上方一块未固定的彩钢板被大风吹落,砸穿棚顶后击中其左肩。送医后诊断为左侧锁骨中外段粉碎性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医院实施左锁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左肩锁关节行锁骨钩钢板内固定术。

建筑公司推脱:"午休时间不算工作时间,而且是在休息棚里,不算工伤"

术后老朱术后左肩被八字绷带和支具双重固定,左臂完全不能活动,躺下或起床都需要人搀扶。公司项目经理来医院看了一眼:"中午休息是你自己安排的时间,不是在上班,而且是在休息棚里出的事,不是在干活的地方,这怎么算工伤?"老朱左肩被支具固定着找到泽良律师时,锁骨上方的钢板从皮下明显凸起,连转头都牵动肩膀剧痛:"中午在工地的休息棚里被砸了,公司说不是在干活所以不关他们事——那我中午能去哪?"

确立工作场所内合理休息时间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午休属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必要的生理需求满足时段,发生在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作场所内的休息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劳动者没有离开工作场所的合理选择。律师指导老朱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工地门禁当日刷脸记录(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均有记录);休息棚事故现场照片(被砸穿的棚顶和掉落的彩钢板);工地平面图(休息棚位于施工区域内);四名同在休息棚内的工友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内合理休息时间受伤害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0月,泽良律师向绍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午休时间非工作时间,休息棚非工作场所,因此不构成工伤。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午休系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中必需的合理间歇,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休息棚位于用人单位管理的施工区域内,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且休息棚彩钢板未固定本身反映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息场所的安全管理存在过错。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2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锁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良好,但肩锁关节遗留轻度半脱位,左肩外展不能超过90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作场所午休期间伤害属于工作时间空间延伸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左肩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午休时间和休息棚均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休息棚位于用人单位管理区域内的客观事实、午休是连续劳动中必要的生理需求、休息棚安全管理缺陷的存在、受伤与用人单位提供的不安全休息场所之间的因果关系。2025年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六万元。老朱说:"中午在工地被砸了,公司说不关他们的事——法律说在工地里出的事就是他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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