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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工地食堂帮厨摔伤泽良工伤律师助赔15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湖州某建筑劳务公司,陈阿姨做工地食堂帮厨三年。2024年7月的一天中午,她在工地食堂后厨搬运一锅滚烫的热汤时,因地面油污湿滑滑倒,整锅热汤泼洒,人仰面摔倒在瓷砖地面上。送医后诊断为左侧第3-6肋骨骨折、左腕Colles骨折。医院实施左侧肋骨骨折行胸廓外固定,左腕行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

建筑公司推脱:"你都五十三了,超过退休年龄,不算工伤"

术后陈阿姨术后左侧胸廓被固定带紧紧包裹,每次呼吸都痛得皱眉,左腕打着石膏无法活动。公司后勤主管来电话:"陈阿姨你已经五十三岁了,都超过退休年龄了,法律上不算劳动者,公司给你出了医药费,再发两个月工资,这事就到此为止吧。"陈阿姨左手吊着绷带找到泽良律师时,左边肋骨被固定带绑得紧紧的,说话都只能小声:"我五十三岁出来打工,是不是出了事法律真的不管我们这些年纪大的人了?"

突破超龄用工主体资格壁垒,确认未享受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权利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律师指导陈阿姨收集证据:每月银行卡工资转账记录;工地食堂工作服及健康证照片;社保中心出具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书面证明;食堂排班表及考勤记录;事发后现场照片(地面油污痕迹清晰可见);后厨两名同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超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9月,泽良律师向湖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陈阿姨入职时已超过五十周岁,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陈阿姨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术后遗留胸廓轻度畸形、左腕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40%,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超龄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仍可认定工伤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左腕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超龄劳动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陈阿姨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清楚、受伤时正在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事发地点在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作场所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五万元。陈阿姨说:"我五十三岁出来打工,没想到法律没有因为我老就不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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