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症免责”是重大疾病保险中最具争议的条款之一。《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人主张免责事由的,应当对该事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前已确诊相关疾病,则不得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所在杭州市代理的一起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淋巴结肿大属于既往症”为由的拒赔决定,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5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小马,34岁,浙江杭州萧山人,电商运营。两年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5万元。2025年9月,小马因持续低热、盗汗、颈部肿块就医,颈部淋巴结活检确诊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确诊后小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两周后,小马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经调查,被保险人投保前半年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就诊,该症状与本次确诊的淋巴瘤存在关联,属于既往症免责范围,不予给付。”小马难以置信——半年前他只是感冒后脖子上有个小疙瘩,社区医生看了看说是“淋巴结发炎、多喝水就好”,怎么就变成了“既往症”?经网络搜索,小马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1.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主张既往症免责的,应当对投保前已确诊淋巴瘤承担举证责任。感冒后偶发淋巴结肿大与确诊淋巴瘤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据此推定投保前已患病。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记录仅记录症状而非确诊,不能视为“已确诊的既往症”。3. 证据链构建方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记录(证明仅为症状描述而非确诊)、投保时的健康告知询问记录、淋巴结活检病理报告、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杭州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小马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泽良律师代理小马通过诉讼途径,将既往症举证责任这一核心法律问题推至案件前沿。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主张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应当对该事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提交的唯一证据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条门诊记录,上面仅记载了“颈部淋巴结肿大”这一症状描述,既无明确诊断、亦无病理依据。一条孤立的症状记录远远达不到证明投保前已确诊淋巴瘤的证据标准。在法律论证的推进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向小马支付重疾保险金35万元。拿到赔款那天,小马说:“保险公司说我不如实告知,可那些门诊记录我自己都忘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