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挡箭牌”。《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泽良律所在龙岩市代理的一起雇主责任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2米以上高空作业免责”为由的拒赔决定,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家属赢得80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老何,43岁,福建龙岩永定人,建筑公司外墙粉刷工。2025年7月,老何在四层楼高的脚手架上进行外墙抹灰作业时,因踏板松动从约12米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何所在公司为他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80万元。老何的妻子阿兰处理后事期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一个月后,阿兰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合同特别约定,2米以上高空作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次事故不予赔付。”阿兰感觉天塌了——丈夫在工地上丢了命,保险公司一句话就推得干干净净。经工友推荐,阿兰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高空作业免责条款向投保单位进行过逐条说明,该条款不对投保单位产生效力。2.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高空作业”的定义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3. 证据链构建方向:雇主投保时的投保单和保单(核查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记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目击工友证人证言、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龙岩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阿兰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介入后,围绕高空作业免责条款的告知程序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法律分析。泽良律师核查了雇主投保时的投保单和保单附件,发现该免责条款仅以格式条款方式出现在保单背面的密集小字中,无独立的签字确认栏、无加粗提示、无任何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就该条款向投保单位进行过逐条说明的痕迹。这显然未达到《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定要求。在法律论证和证据面前,保险公司同意向老何的妻子阿兰支付保险金8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阿兰说:“从收到拒赔通知书到拿到这笔钱,每一步都像在翻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