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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机械绞伤手臂泽良工伤律师助赔三十一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三明某建材公司,老吴做设备维修工三年。2024年8月的一天下午,他在检修一台皮带输送机时,因设备未停机、防护罩长期缺失,右手衣袖被卷入传动滚筒,前臂随之被绞伤。送医后诊断为右尺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前臂软组织严重挤压伤。医院实施尺桡骨切开复位双钢板内固定术。

工厂推诿:「你自己不停机就上去修,违规操作,公司没责任」

术后老吴右前臂内外两侧各有一道近二十厘米的手术疤痕,五指握力仅剩正常的约四分之一,连水杯都端不稳。车间主管来电话冷冰冰地说:「检修必须先停机挂牌,安全培训说了无数次,你自己违反操作规程不停机就上手,这个责任你自己负。」老吴举着无力下垂的右手找到泽良律师,咬着牙说:「防护罩坏了半年没人修,生产任务紧逼着不停机抢修,不出事领导嫌你慢,出了事领导说你违规,我们工人到底怎么办?」

工伤无过错责任:操作瑕疵不能抵消安全保障义务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失误,只要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系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即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成立。用人单位对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完好的设备设施负有不可转移的法定义务。律师指导老吴收集证据:设备维修记录(证明防护罩缺失长达半年)、工厂安全培训记录(证明「不停机检修」系生产压力下的常见做法)、工作微信群中的抢修指令(证明紧急维修任务由车间布置)、事发当日监控录像保存申请、三年工资银行流水、两名工友的书面证言(证明防护罩长期缺失且领导知晓)。用人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定义务,在先过错抵消了任何所谓的「违章操作」抗辩。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0月,泽良律师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老吴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律师在意见书中明确指出:防护罩缺失半年系用人单位长期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事实;生产任务紧逼下的不停机抢修是单位默许乃至鼓励的操作模式;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劳动者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成立。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2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前臂旋转功能丧失超过60%、右手握力严重下降、有内固定残留,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全额获赔无折扣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手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仍坚持过错抗辩,要求按比例减免赔偿。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单位不提供安全设备(防护罩)违反法定义务在先,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不因劳动者操作不当而减免赔偿,法律只问「何时何地因何受伤」,不问「谁的过错」。2025年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一万元。老吴说:「公司说是我违规,律师说法律只看你伤在哪、什么时候伤的,谁违规都不影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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