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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电子厂女工右手背深二度泽良工伤律师助赔13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嘉兴秀洲区某电子科技公司,阿芳做电子厂女工7年。2026年2月14日的上午,她在PCB焊接时电烙铁高温烫伤右手,右手背深二度烫伤。被紧急送往嘉兴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右手背深二度烫伤",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电子科技公司:'人社局都不认,说明就不是工伤,你再闹也没用'

术后,阿芳吊着绷带,左腿打着钢钉不能着地。阿芳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人社局都不认,说明就不是工伤,你再闹也没用'说完便挂断电话再打不通。走投无路之际,阿芳的工友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阿芳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他们说没签合同不能算工伤,是真的吗?"

发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推翻不予认定决定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阿芳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阿芳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阿芳与工头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月底固定金额转账,备注'月薪';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阿芳每日早8点进场的规律;四是4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阿芳在工地/车间工作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医院急诊挂号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施工日志,记录了PCB焊接时电烙铁高温烫伤右手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5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事发时不在工作时间内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阿芳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6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阿芳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阿芳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理疗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阿芳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伤情与工作无关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6230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十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7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阿芳工伤赔偿13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阿芳拿到赔偿款后感慨:"这13万对我们家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真的太感谢泽良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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