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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服装厂工人左锁骨骨折泽良工伤律师助赔20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嘉兴秀洲区某服饰公司,老林做服装厂工人3年。2026年1月4日的下午,他在加班至深夜回家途中被电动车撞伤,左锁骨骨折。被紧急送往嘉兴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服饰公司:'你自己在外面被撞的,又不是在公司受伤,找肇事方去'

术后,老林拄着拐杖,左腿打着钢钉不能着地。老林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你自己在外面被撞的,又不是在公司受伤,找肇事方去'说完让保安把家属请出了办公室。走投无路之际,老林的工友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老林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像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论证合理路线合理时间,锁定上下班途中工伤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老林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老林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老林与工头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月底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钱';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老林每日早8点进场的规律;四是3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老林在工地/车间工作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120急救出车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照片,记录了加班至深夜回家途中被电动车撞伤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5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属个人操作失误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老林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7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老林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内固定在位需二次手术取出,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老林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手术费(取内固定)。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老林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部分赔偿项目不应计入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6538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九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10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老林工伤赔偿20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老林拿到赔偿款后感慨:"我以为出了事只能自认倒霉,没想到法律真的能帮到我们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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