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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机械厂工人下颌骨骨折+泽良工伤律师助赔23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嘉兴秀洲区某机械制造公司,阿军做机械厂工人7年。2026年7月21日的下午,她在折弯机操作时钢板回弹击中面部,下颌骨骨折+牙槽骨骨折。被紧急送往嘉兴市第一医院,诊断为"下颌骨骨折+牙槽骨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机械制造公司:'工伤认定是你自己的事,公司没义务帮你申报'

术后,阿军躺在病床上,右手完全无法抬起。阿军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工伤认定是你自己的事,公司没义务帮你申报'说完让保安把家属请出了办公室。走投无路之际,阿军的工友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阿军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公司说不归他们管,我该怎么办?"

启动劳动者自行申报程序,突破单位阻挠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单位30日内不申报的,劳动者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报,阿军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阿军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阿军与工头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月底固定金额转账,备注'月薪';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阿军每日早8点进场的规律;四是5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阿军在工地/车间工作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120急救出车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照片,记录了折弯机操作时钢板回弹击中面部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10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受伤不在工作场所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单位30日内不申报的,劳动者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报,阿军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12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阿军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神经损伤后遗存功能障碍,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阿军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理疗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阿军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基数计算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5948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九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阿军工伤赔偿23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阿军拿到赔偿款后感慨:"第一次知道,原来没签合同也算劳动关系,法律没有不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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