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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建筑工人左足第1-3泽良工伤律师助赔16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嘉兴秀洲区某建设公司,老周做建筑工人6年。2026年2月21日的下午,他在搭设脚手架时钢管滑落砸中左脚,左足第1-3跖骨骨折。被紧急送往嘉兴市中医院,诊断为"左足第1-3跖骨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建设公司:'人是包工头找的,找包工头去,跟我们公司没关系'

术后,老周坐在轮椅上,连吃饭都需要家人喂。老周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人是包工头找的,找包工头去,跟我们公司没关系'说完转身就走不再理会。走投无路之际,老周的老乡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老周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像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穿透四层转包关系,锁定有资质方兜底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老周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老周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老周与工头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25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资';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老周每日早7点进场的规律;四是4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老周在工地/车间工作一年多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急救转运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照片,记录了搭设脚手架时钢管滑落砸中左脚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6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受伤不在工作场所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老周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8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老周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神经损伤后遗存功能障碍,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老周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理疗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老周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基数计算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7214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十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老周工伤赔偿16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老周拿到赔偿款后感慨:"第一次知道,原来没签合同也算劳动关系,法律没有不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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