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秀洲区某纺织有限公司,老黄做纺织厂工人14年。2026年6月16日的下午,他在织机飞梭击中右眼,右眼钝挫伤继发外伤性视网膜脱离。被紧急送往嘉兴市中医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继发外伤性视网膜脱离",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纺织有限公司:'你这就是操作的时候不小心,凭什么算工伤'
术后,老黄躺在病床上,左腿打着钢钉不能着地。老黄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你这就是操作的时候不小心,凭什么算工伤'说完便挂断电话再打不通。走投无路之际,老黄的老乡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老黄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公司说不归他们管,我该怎么办?"
还原事故经过,锁定工作原因因果关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老黄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老黄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老黄与工头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20固定金额转账,备注'月薪';三是工地/车间门禁打卡记录,显示老黄每日早7点进场的规律;四是5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老黄在工地/车间工作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120急救出车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照片,记录了织机飞梭击中右眼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8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属个人操作失误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老黄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10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老黄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内固定在位需二次手术取出,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老黄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老黄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部分赔偿项目不应计入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7751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七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老黄工伤赔偿36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老黄拿到赔偿款后感慨:"这36万对我们家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真的太感谢泽良律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