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延平区某竹木制品公司,老林做竹木加工工人14年。2026年7月6日的上午,他在竹条加工时飞出击中左眼,左眼角膜穿孔伤继发外伤性白内障。被紧急送往南平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孔伤继发外伤性白内障",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竹木制品公司:'公司没交社保,走不了工伤,最多补你两个月工资'
术后,老林坐在轮椅上,翻身都需要家人帮忙。老林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公司没交社保,走不了工伤,最多补你两个月工资'说完便挂断电话再打不通。走投无路之际,老林的老乡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老林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他们说没签合同不能算工伤,是真的吗?"
运用未参保兜底条款,锁定单位全额赔偿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支付,一分不少,老林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老林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老林与工头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25固定金额转账,备注'月薪';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老林每日早7点进场的规律;四是3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老林在工地/车间工作大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急救转运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照片,记录了竹条加工时飞出击中左眼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9月,泽良律师向南平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支付,一分不少,老林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11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老林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神经损伤后遗存功能障碍,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单位全额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老林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手术费(取内固定)。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老林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伤情与工作无关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5107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七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老林工伤赔偿38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老林拿到赔偿款后感慨:"第一次知道,原来没签合同也算劳动关系,法律没有不管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