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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水泥厂工人左侧多发肋骨泽良工伤律师助赔35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三明三元区某水泥有限公司,老郑做水泥厂工人3年。2026年2月22日的上午,他在回转窑检修时耐火砖掉落砸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被紧急送往三明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水泥有限公司:'工伤认定是你自己的事,公司没义务帮你申报'

术后,老郑躺在病床上,左腿打着钢钉不能着地。老郑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工伤认定是你自己的事,公司没义务帮你申报'说完让保安把家属请出了办公室。走投无路之际,老郑的老乡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老郑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公司说不归他们管,我该怎么办?"

启动劳动者自行申报程序,突破单位阻挠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单位30日内不申报的,劳动者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报,老郑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老郑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老郑与工头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25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钱';三是工地/车间门禁打卡记录,显示老郑每日早7点进场的规律;四是3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老郑在工地/车间工作一年多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急救转运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照片,记录了回转窑检修时耐火砖掉落砸中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4月,泽良律师向三明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受伤不在工作场所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单位30日内不申报的,劳动者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报,老郑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6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老郑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经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老郑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手术费(取内固定)。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老郑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伤情与工作无关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5570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八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7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老郑工伤赔偿35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老郑拿到赔偿款后感慨:"我以为出了事只能自认倒霉,没想到法律真的能帮到我们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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