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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制衣厂女工右手示指末节泽良工伤律师助赔14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三明三元区某纺织公司,阿芳做制衣厂女工8年。2026年2月13日的下午,她在缝纫机针穿透右手示指,右手示指末节骨折伴甲床损伤。被紧急送往三明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示指末节骨折伴甲床损伤",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纺织公司:'这事跟公司没关系,你自己不小心'

术后,阿芳躺在病床上,左腿打着钢钉不能着地。阿芳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这事跟公司没关系,你自己不小心'说完便挂断电话再打不通。走投无路之际,阿芳的亲戚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阿芳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像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锁定关键证据,构建完整工伤认定链条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阿芳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阿芳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阿芳与工头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15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资';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阿芳每日早8点进场的规律;四是3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阿芳在工地/车间工作一年多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120急救出车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安全巡查记录,记录了缝纫机针穿透右手示指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4月,泽良律师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事发时不在工作时间内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阿芳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6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阿芳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神经损伤后遗存功能障碍,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阿芳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手术费(取内固定)。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阿芳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部分赔偿项目不应计入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6992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十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7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阿芳工伤赔偿14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阿芳拿到赔偿款后感慨:"这14万对我们家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真的太感谢泽良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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