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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装修工人右肱骨近端粉泽良工伤律师助赔24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厦门湖里区某装饰工程公司,小王做装修工人7年。2026年9月4日的傍晚,她在用电钻打孔时墙体预埋电线漏电,触电从2米高梯摔下,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被紧急送往厦门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装饰工程公司:'小王是临时帮忙的,没签合同,跟公司没关系'

术后,小王拄着拐杖,左腿打着钢钉不能着地。小王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小王是临时帮忙的,没签合同,跟公司没关系'说完转身就走不再理会。走投无路之际,小王的老乡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小王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像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穿透合同名义,锁定劳动关系实质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小王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小王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小王与工头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月底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资';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小王每日早6点半进场的规律;四是3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小王在工地/车间工作一年多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医院急诊挂号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监控录像,记录了用电钻打孔时墙体预埋电线漏电,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1月,泽良律师向厦门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属个人操作失误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小王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2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小王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神经损伤后遗存功能障碍,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小王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小王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部分赔偿项目不应计入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4520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九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小王工伤赔偿24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小王拿到赔偿款后感慨:"这24万对我们家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真的太感谢泽良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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