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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桂某、潘某、中国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则通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3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7年 10月6日2时40分许,桂*驾驶肇事车辆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清流县长兴中街由南门桥往西门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碰撞行人杨*,导致杨*受伤及车辆损害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清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桂*驾车行经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杨*无责任。 另经查,肇事车辆**号机动车辆车主潘**,该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公司, 未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厦门分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桂**垫付6000元。桂**与潘**系朋友关系,桂**系借用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当日,杨**被送往医院治疗, 先在福建省清流县医院住院住院3天,后转院至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25天。三明市第二医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需要加强营养。经杨**自行委托,福建**鉴定所于2018年1月8日评定杨**构成3处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天,护理期评定为9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后续取内固定物的医疗费约18000元。杨**与其配偶侯**名下登记有清流县**房产,房产证登记日期为: 2013年5月2日, 该房产所在地清流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杨**居住于该地址, 清流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乡分类代码为城镇。


争议焦点

杨某某残疾赔偿金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


办案经过

桂**在本案事故中导致杨**受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肇事车辆所有人潘**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潘**依法不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对于杨**残疾赔偿金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杨**早于2013年5月即在清流县购买商品房, 该房产所在地居委会亦证明杨**居住于该房屋,事发地点亦在该房屋附近。另,杨**提交的水电缴费凭证虽只有微信截图,但可与其提交的《用水情况查询清单》、《历月电费明细》以及桂**认可水电缴费 凭证上“候*系杨**的配偶,“候*”系杨*的儿子的陈述等互相印证, 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前述房产证、居委会证明、水电缴费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杨**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于所购房产福建省清流县**的事实, 杨**残疾赔偿金项目应当适用城镇标准。


判决结果

一、中国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桂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杨某支付98525.11元;

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

大多数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后,会与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产生纠纷。在没有城镇户口等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确在城镇生活的事实客观证据情况下,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由律师提供指导意见,从生活细节收集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明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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