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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则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周XX、王某、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紫*保险上海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刘X、周XX、王吗、王某赔偿损失307288.50元,不足部分由厦门XX公司予以赔偿。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有误,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计算,未成年人计算到满十八周岁,成年人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以整年为单位,一审判决按“1.73岁”、“9.13岁”、“4.95岁”计算,实际是按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违反上述条款规定;其次,结合死者王*的家庭情况、厦门XX公司和紫*保险上海公司的支付能力以及侵权责任划分的过错比例,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偏低,应为30000元;再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不按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过错比例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刘X等四人在起诉时已经要求紫*保险上海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因此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应优先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计算在交强险赔偿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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