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东琨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08日 10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董某,男。
被告:陈某,女。
被告:孟某,女。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董某、陈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被告董某、陈某、孟某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70000元,共计420000元,(利息按月息2%从2016年12月13日算至2017年10月12日,之后利息另行计算),本息合计4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13日,被告陈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转入被告陈某某指定账户,利息为月息3分,并由被告董某、陈某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
后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三被告拒不偿还借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董某、陈某、孟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孟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郑某某借款350000元,并出据借据,约定利息3%,由被告董某、陈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字。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
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70000元(利息按月息2%从2016年12月13日算至2017年10月12日,之后利息另行计算),本息合计4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350000元,出据借条,并约定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陈某某长期拖欠不还无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董某、陈某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以该笔借款系被告陈某某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孟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并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为,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350000元,利息70000元,(利息按月息2%从2016年12月13日算至2017年10月12日,之后利息另行计算),本息合计420000元,被告董某、陈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期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8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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