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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10日内偿还本金313280.47元,利息96149.25元

发布者:郑东琨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席主权,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安徽XX律师。

被告:范XX,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席主权与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主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XX告申请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席主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44000元,共计544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8月11日暂算至2021年2月11日,之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本息付清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至8月,被告分别两次以工地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

整,并分别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均予以各种理由拖延,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范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6日,被告范XX因工地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192000元,提前扣除利息8000元。2018年8月11日,被告范XX因工地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给被告192000元,提前扣除利息8000元。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14日、8月15日、9月16日、11月14日、12月11日、12月17日、2019年1月16日、2月11日、3月17日、4月17日、4月21日、5月11日、6月1日、7月5日、7月20日、8月27日、8月28日、8月29日分别偿还原告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18000元、8000元、16000元、10000元、6000元、6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7000元、6000元。

本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称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但原告陈述称实际给付被告384000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16000元,故被告从原告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82000元。被告辩称,其向原告还款共计160000元,原告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予以采信。关于利息,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对2018年6月16日起产生的逾期利息分段计算,从2018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实际返还之日的利率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扣除利息后,截止到2021年2月11日,被告范XX尚欠原告席主权借款本金313280.47元,利息96149.25元。

案件判决:

被告范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席主权借款本金313280.47元,利息96149.25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6月1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2月11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0元,保全费3240元,由被告范XX负担5916元,原告席主权负担1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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