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持枪杀人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故意伤害罪】持枪杀人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承办律师:高升律师
【案情简述】
公司机关指控:2013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A因故与被害人B发生矛盾,后驾驶汽车在本市河东区津塘公路快速桥下耐火桥附近将B的汽车拦住,A持枪击中B面部并对B进行殴打。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B下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的损伤已经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A逃离现场,被害人报警,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辩护方案】
高升律师出庭为故意伤害罪的A某辩护。
辩护思路:
一、A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从案件起因上看本案发生时因双方吵架引起,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
三、从被告人A使用的作案工具及损害结果上分析,被告人A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A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A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持枪伤人案件,案件性质存在争议,经过辩护,最终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案,当事人获得轻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