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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肇事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发布者:高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6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特大交通肇事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交通肇事罪】特大交通肇事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承办律师:高升律师   

【案情简述】

公司机关指控2014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A驾驶牌号为津XXXX号的丰田牌小客车搭载A、B、C由东向西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跨线桥上违规逆向行驶,与对行行驶的一辆由D驾驶的牌照号为津XXXX号金龙牌大客车相撞,后又与一辆由E驾驶的牌照号为津XXXX号长城牌C30型小客车发生刮蹭,导致三辆车受损,B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场群众电话报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将A抓获。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A负事故主要责任,E负责事故次要责任,B等人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B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辩护方案】

高升律师出庭为交通肇事罪的A某辩护。

辩护思路: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因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

二、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

三、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四、被告人A已对受害人和受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和亲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A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亲属协助下赔偿了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性,可以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律师点评】

在本案是一起特大交通肇事案,造成1死多人受伤,3辆车受损辩护人与各方达成赔偿,被告人获得轻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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