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发布者:高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11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承办律师:高升律师   

【案情简述】

经法院查明:2016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A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的本田牌小型轿车,沿金华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华桥与南运河南路交口由北向东左转进入南运河南路时,其所驾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先后与在此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B所驾驶的牌照号为津N×××××夏利牌小型驾车及被害人C所驾驶的牌照号为津H×××××马自达牌小型驾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B及同乘人员DE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一方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在此等候的被告人A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A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4mg/100ml。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B、C、D、E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A已赔偿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辩护方案】

高升律师出庭为危险驾驶罪的A某辩护。

辩护思路:

一、A某明知他人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A属于初犯、偶犯,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A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金已经全额给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A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且已赔偿了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高升律师辩护从轻处罚理由成立,当事人获得轻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