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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发布者:高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承办律师:高升律师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因故找被告人B、C帮忙找D。2013年3月11日,为了找到D,被告人B、C、F在静海县静海镇乐五贤宾馆xxx房间找到认识D的G,让G帮忙联系D。G表示同意。当日,被告人B将自己持有的一把双管猎枪交给被告人F持有。3月12日0时许,G与D约定在静海县静海镇现代宾馆见面,随后,被告人F持双管猎枪与G乘出租车前往见面地点,被告人B驾车随后。后G与D电话约定改在静海县静海镇瑞和道见面。D见到持枪的被告人F后欲离开现场,F持该双管枪将D腿部打伤。案发后,被告人F、B回到乐五贤宾馆,B将该枪支放到该宾馆服务员被告人H的宿舍xxxx房间。被告人A明知F持枪伤人的情况下,仍然向F提供2000元人民币供其逃跑。当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接到D报案后到该宾馆进行检查,被告人H、C明知该枪是打伤他人的枪支,帮助将该枪从H的宿舍转移至B驾驶的吉普车中。3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C驾驶C的吉普车时,将放在车内的双管猎枪交给被告人A持有,后A让他人将该枪藏匿。

【辩护方案】

高升律师出庭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H某辩护。

辩护思路:

一、H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H某在非法持有枪支共同犯罪中仅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H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非法持有枪支共同犯罪中仅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H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高升律师辩护从轻处罚理由成立,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获得轻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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