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盗窃价值几万元财物,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盗窃罪】盗窃价值几万元财物,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承办律师:高升律师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A利用事先捡到的钥匙开门进入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龙顺园x号楼xxxx号被害人B处,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盗窃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戒指四个、项链两条、工艺摆件一个、钱包两个、香烟两条。2016年3月9日被告人A到公安机关投案。赃物中戒指两个、香烟17盒已由被告人A退还给被害人,剩余赃物尚未起获。
【辩护方案】
高升律师出庭为盗窃罪的A某辩护。
辩护思路:
一、A某的量刑依据应为入户盗窃及戒指价值35.52元。
二、A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结合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量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A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财物仅有一枚戒指进行了价值评估,辩护人对此与公诉方展开争辩,最终当事人获得轻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