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诈骗价值十五万汽车,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合同诈骗罪】诈骗价值十五万汽车,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承办律师:高升律师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A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一自称“B”的男子(另案处理),二人预谋通过租车的方式骗取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同年8月18日,被告人A与“B”、C、D(均另案处理)来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由被告人A签订租赁合同,B做担保,从该公司租赁一辆牌号为津RFxxxx的黑色大众帕萨特牌小轿车。被告人A随后将车交给“B”等人去办理抵押贷款,后该车及“B”等人不知去向,被告人A逃匿。经鉴定被骗汽车价值人民币150000元。
2015年8月29日,被骗车辆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发现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A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0000元。
【辩护方案】
高升律师出庭为参与合同诈骗的A某辩护。
辩护思路:
一、A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A某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三、A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XX汽车租赁公司的损失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A某系初犯,自首,且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A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难点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这一环节,被害人是国内连锁租赁公司,其旗下车辆经常被骗租,为了打击这种现象,被害人拒绝赔偿要求严惩被告人。辩护人与被害人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书,据此当事人获得轻判,并适用了缓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