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泽海|时间:2022年04月19日|1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龙塘青年工业园合马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0MA2NF8MT2U。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X,安徽XX律师。
被告:吴X,男,1997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北京XX律师。
原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佳XX公司)诉被告吴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佳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X给付所欠价款40683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佳XX公司提供的证据载明,案涉车辆所有人系合肥XX公司,佳XX公司非案涉车辆所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案件判决:
驳回原告安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