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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部分上诉成功

发布者:谢泽海|时间:2022年04月18日|2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XX,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金50万元分为两部分,30万元的借款和20万元的货款。30万元借款的交付方式为支付宝、微信、现金支付。李X是百货商店的实际经营者,日常交易留存大量现金,30万元不是一朝一夕形成,一审提供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就已经有104800元之多,其余现金交付完全合情合理,并且张XX向李X出具多张借条以及情况说明证明案件事实。20万元的货款,是李X提供香烟给与张XX,张XX也在相应《借条》和《情况说明》中予以承认。李X在2018年的几个月内向张XX借款30万元和赊欠20万元,根据《借条》约定和法律规定,李X均是可以主张借期内的利息和资金占用利息,但是李X考虑到双方邻里关系已经放弃了借期内利息,只主张2018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而且该利息的主张还在2019年9月5日给与了张XX2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当时张XX2个月内归还50万元本金,李X也可以放弃利息,然而直至今日,张XX至今没有归还50万元本金,李X只能按照约定主张利息。

二、汪XX与张XX是夫妻关系。汪XX在知晓张XX50万元债务后,通过微信、电话向李X表示愿意归还欠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承办人明X可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但是没有用尽全部送达方式就采用公告送达,其行为违法。一审中张XX、汪XX均是在开庭时缺席,至今李X也没见到两人的书面答辩或者辩论意见,一审法院违法剥夺李X的辩论权利。本案系简易转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本案审限起始日期为2020年1月3日,一审法院在2020年9月14日才作出判决,明显超审限。

张XX辩称:

50万元中6万元不是张XX个人借的,这6万元含利息(月息2分),这是吴X向李X的借款,这笔钱张XX是担保人,其对吴X借的6万元现在不认可,其余44万元是其向李X借的用于经营商店需要的资金和货款,作为本金,其认可,44万元中含部分利息。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张XX偿还李X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1万元(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2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直至款清时止);

2.汪XX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XX与汪XX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李X经营合肥市新XX日用百货商店,该商店登记经营者李XX系李X父亲。2018年8月12日,张XX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借到王X超市肆万元整40000元,李X微信转账给张XX40×××××元,同日张XX微信转账给李X1600元。2018年8月20日,张XX出具借条,写明:现本人张XX借到李XX人民币30000元整,每月利息为600元,每2个月支付一次,提前7天支付下个周期的利息,李X支付宝转账给张XX8800元。后李X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9月30日、10月2日、10月5日、12月4日微信转账支付给张XX借款10000元、5000元、5000元、9000元、2000元。李X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10月3日、10月5日支付宝转账给张XX借款13000元、4000元、8000元。9月30日张XX支付宝转账支付李X5000元。2018年12月14日,张XX向李X出具借条,写明:现本人张XX借到李X人民币300000元。另张XX多次从李X经营的百货商店购买香烟,同日张XX向李X出具欠条,写明:现本人张XX欠李X货款合计人民币拾叁万元整,于2018年12月归还。该日,张XX将上述300000元借条、130000元欠条汇总又向李X出具了借条,写明:现本人张XX借到李X人民币430000元整,每月利息为8600元,每1个月支付一次,提前7天支付下个周期的利息。2019年2月3日,张XX向李X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到李X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到2019年2月14日归还,注本借条自2月14日到期还清,如不还清用勤居苑东区16栋607房75㎡抵押。2019年9月5日,张XX向李X出具情况说明,写明:本人张XX自2018年9月起从李X借30万整,由支付宝、微信、现金支付,30万均已收到确认无误,剩下20万香烟款,均已经仔细核对没有误差合计金额50万元整,特此说明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同日,张XX再向李X出具借条,写明:借款人张XX于2018年9月开始因做茶叶生意需资金周转前后两个月多次向李X借款30万元整,其间多次向李X赊欠香烟款20万元整,约定两个月后一并偿还如有拖欠则转借款合计50万元整,约定利息2分即每月1万利息,2018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后李X催要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X提供了张XX出具的多张借条主张张XX陆续向其借款本金30万元及欠货款20万元,张XX辩称借款及货款之和实际没有50万元,其中含有利息。对于30万元借款李X仅提供了104800元的转账记录,并称剩余195200元均为现金交付。从李X提供的借条看,张XX向李X的借款均按月息2%计算利息,张XX多次向李X借款、购买香烟,均未付款,李X在此情况下不与张XX结算利息与常理不符,据此该院推定张XX最后向李X出具的50万元借条已将相应的利息计算在内,现张XX亦同意偿还李X50万元,该院予以准许。对李X另行按月息2%主张利息,已超过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最大保护范围,不予支持。李X未能提供张XX与汪XX系夫妻关系的证据,即便该二人确系夫妻关系,李X提供的借条上没有汪XX的签字,李X也未能举证证明借款时汪XX知晓且认可,故对李X主张要求汪XX与张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X借款50万元;

二、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00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270元,由张XX负担11820元,李X负担2450元。

李X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

1.录音两段,证明1月2日汪XX与张XX主动找到李X,表示承认60多万的欠款(本息和),而且提出给其一定的宽限期;1月5日汪XX再与李X通话表示承认欠款事实,要求分期履行;2.视频三段,证明张XX与汪XX系夫妻关系,张XX承认50万元本金,并且愿意承担50万元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汪XX也与张XX承诺愿意承担债务;3.房屋抵押担保协议、合肥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借条,证明2020年1月14日张XX父母给李X提出担保方式解决本案债务,协议中明确了张XX欠李X68万元,68万元是50万本金+13万利息+9900诉讼费+3570保全费+4万律师费用,抹零计算得出的,张XX也签字确认,2020年7月3日,张XX再次出具借条,明确68万元和利息标准问题,在担保协议和借条中,张XX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案件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这也是68万元的由来,也证明了本金50万元是确实真实存在且合理合法;4.录音、连带保证书,证明张XX一家承认张XX的全部欠款,也提到了欠款金额是63万元,李X愿意63万元解决此事,但是张XX母亲一分钱都不愿意支付。张XX质证认为,证据1录音中确实有汪XX的说话声音,汪XX与李X对话时我不在场,我不清楚;对方拍摄视频前告知我了,我对视频内容认可;房屋抵押担保协议、合肥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借条都是真实的,但我父母是在不了解情况并在我的哄骗下完成的相关手续;我母亲去李X家协商的录音是我骗我母亲去李X家说当时有人帮我还钱,她才去说的,我母亲不识字,对连带保证书内容不清楚,是我骗我母亲签的名字,我发给李X的视频当时是我在我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完成的。

经对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诉辩意见的综合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认定事实:

李X与张XX系小学同学及邻居。本院向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调取的张XX与汪XX的结婚登记信息显示,汪XX与张XX于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

二审法院认为:

张XX自2018年起向李X陆续借款和赊欠香烟后,双方经结算张XX于2019年2月3日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为50万元,此后于2019年9月5日出具情况说明和借条,明确借款为30元、香烟款为20万元,合计为50万元,并约定利息每月1万元,自2018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审中,李X又提交其与张XX关于案涉款项进行沟通的视频资料,在该视频资料中张XX再次明确借款及货款总计为50万元(含他人向李X所借张XX担保的6万元借款),且李X与张XX之间系同学及邻里关系,彼此间较为信任,同时李X家开设有日用百货商店,具有交付现金及货物的能力和便利,因此,综合以上证据及事实,足以认定本案借款及货款50万元真实发生,双方已约定该50万元全部为借款并按1万元/月支付利息,该约定合法有效,现李X诉请张XX向其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及货款系张XX个人所欠,张XX并未在相应的欠款凭据上签名,而李X提交的录音中是否为张XX本人陈述现无法确认,故李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XX同意偿还本案借款本息,而本案借款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且并无证据证明用于张XX家庭经营活动,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汪XX与张XX的夫妻共同债务,李X诉请张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另,一审法院到张XX居住地核实张XX已下落不明,一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另,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并不存在超审限审理的情形,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X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270元,由张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李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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