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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驳回被告上诉,被告依然支付货款248525元及利息

发布者:谢泽海|时间:2021年04月16日|2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现居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1887073B(1-1)。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徐XX因与被上诉人合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徐XX支付XX公司货款2485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算至实际还款日)。

一审判决:

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公司货款248525元及利息(以24852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4元,由徐XX负担。

徐XX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销售代理合同关系,一审确定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错误。2017年,徐XX因个体工商户注销,委托广州市XX公司与合肥XX公司(简称合肥XX公司)签订省级经销商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XX公司应为徐XX调换货,但XX公司一直未履行该义务,该合同也约定销售价格按照XX公司的要求销售,XX公司也未履行其承诺的铺底资金的承诺,XX公司构成违约。XX公司至今未发回给徐XX需要维修的泵,其行为也已构成违约。XX公司发给徐XX的询证函只是账目的清查,徐XX没有多考虑,即按照XX公司的要求,签字、盖章,但该询证函账目金额包括了退货、调货、换货的金额。

XX公司代理律师谢XX律师代理意见:

双方当事人是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民事代理关系,徐XX代为销售XX公司产品是买卖法律关系。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和欠付款在一审时已经查明,徐XX是全部认可的。请求二审驳回徐XX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合同约定,XX公司授权XXX为广东地区的销售经理及总代理,从事XX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服务工作;XX公司给予XXX中心库35万元作为铺底资金,超出铺底资金的实行月结,每月25号对账,次月10日期前付款,XX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实际销量核算出返利,XXX须在2017年1月5日前结清除返利外所欠XX公司的货款(不包括铺底资金),因此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徐XX在XX公司的询证函上确认了欠款,并在询证函后以退货的形式支付货款54210元,因此徐XX在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询证函的情况下,应当支付询证函项下的货款。徐XX上诉要求XX公司调换货及发还徐XX需要维修的泵,与本案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院不予一并审理。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8元,由徐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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