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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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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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借款纠纷,久追不还,经律师调解,被告同意调解处理偿还

发布者:赵晓璐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民间借贷 |4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基于信任,借65000元给被告用于生意周转,但后来被告生意亏损,剩余45000元,拒不偿还,委托人通过电话、微信直至上门催款,均无法讨回这笔借款,令人气愤的是,最后被告将委托人微信、电话拉黑,委托人无耐委托了我。后来经过庭前沟通,被告同意调解,案件顺利结束。

原告: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璐,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5000元,支付利息损失750.6元(按照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1年3月17日暂至2021年4月13日,后顺延至款项付清时止),共计65750.6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5000元,原告通过转账共计转65000元给被告,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收到樊某某人民币大写(陆万伍仟元整),小写(65000元),樊某某身份证号:34012119820820104X,用于资金周转,定于2021年3月16号还款,逾期未还,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原告因经济困难,一直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被告返还借款,被告虽承认借款事实,但以各种理山拖欠返还,被告拒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自愿确认尚欠原告樊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被告朱某某自愿于2021年5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下剩15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若被告朱某某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视为下剩款项全部到期,被告朱某某需向原告樊某某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原告樊某某有权就本调解协议中45000元下剩部分及违约金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樊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先其它争议;

四案作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2元,由原告樊某某自愿负担。上迷协议,不违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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