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璐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朋友间借款纠纷,久追不还,经律师调解,被告同意调解处理偿还

发布者:赵晓璐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民间借贷 |4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基于信任,共计借款23万元给被告用于生意周转,但后来被告生意亏损,剩余17万元,拒不偿还,委托人通过电话、微信直至上门催款,均无法讨回这笔借款,令人气愤的是,最后被告将委托人微信、电话拉黑,委托人无耐委托了我。后来经过庭前沟通,被告同意调解,案件顺利结束。

原告:何某,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璐,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桃

被告: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西侧金域华府写字楼1-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R9XN1N.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7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23412元(分别以23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4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9月14日。以17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5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从2020年8月21日按照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3月28日,后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时止);

2判令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

3、判令被告陈某某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

4、判令被告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原告何某当庭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

4、判令被告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12日,被告陈某某以生意急需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230000元给被告陈某某。2018年10月13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出借人何某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整(大写:贰拾叁万元整)借款已收到,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人追偿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债务人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特立此借条为证”。期间因原告经济困难,一直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被告陈某某返还借款,被告陈某某虽承认借款事实,但以各种理由拖欠返还,故被告陈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又向原告出具一张补充协议,协议载明:"本人陈某某从6月份开始每月最低还款贰万圆整,到还清何某贰拾叁万元本金为止,期间如有其它款项回来,一次性偿还,最迟在明年初保证金退回后还清,每月1分5利息照付”。截止2019年9月14日,被告只返还借款本金共计60000元、支付利息60000元,被告拒不履行返还剩余借款、支付剩余利息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共同欠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170000元、借款利息10000元,合计180000元。该款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分期给付原告何某,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10000元,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20000元,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20000元,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每月28日前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何某1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何某指定账户(账户名:何某,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账号:6214913000456031);

二、案件受理费4248元,本院减半收取2124元,由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112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何某已预缴,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案件受理费1000元直接汇入原告何某指定账户(账户名:何某,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账号:6214913000456031);

三、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何某律师费4000元,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何某,该款直接汇入原告何某指定账户(账户名:何某,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账号:6214913000456031):

四、如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三项按期足额给付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何某可自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违约次日起就全部未还清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某、安徽万象信息有限公司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