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东东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31日 6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申请人:A
2.被申请人:B公司
3.案由:工伤待遇等争议
4.申请仲裁时间:20XX年4月26日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952.00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32500.00元
3.病假工资(20XX年X月至20XX年8月):4950.00元
4.工资差额(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537.04元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金额:32952元
2.依据: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1.金额:32500元
2.依据: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被申请人按月支付。根据医疗期确定停工留薪期,本案中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6500元×3个月+6500元×2个月)。
3.病假工资:
1.结果:不予支持
2.依据: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病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4.工资差额:
1.金额:573.04元(与仲裁请求中的537.04元略有出入,以裁决书为准)
2.依据:庭审时被申请人确认并同意补回申请人X月份的工资差额。
1.入职时间:20XX年X月7日
2.劳动合同期限:20XX年X月7日至20XX年X月7日
3.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XX年X月16日
4.工作岗位:杂工
5.工资情况:基本工资+绩效,通过银行支付
6.受伤时间:20XX年X月28日
7.工伤认定: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8.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十级,两次医疗期分别为20XX年X月28日至20XX年X月28日和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X月16日
9.社会保险情况:已参加工伤保险
该仲裁裁决书详细记录了A与B公司之间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裁决书明确了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以及仲裁委的裁决依据和结果。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的请求,驳回了病假工资的请求,并确认了工资差额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