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歌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山东XX律师。(本律师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辽宁A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B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山东XX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辽宁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中国B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B公司对冯某某所有的鲁Q8××××号小型轿车损失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待重新评估意见作出后,于2021年9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宋XX,被告B公司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或调解李某某、A、B公司向冯某某赔偿车辆损失147450元;2.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3日12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沪E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沪B××××挂),沿G25由南向北行驶至1573公里处,追尾冯某某驾驶的鲁Q8××××号小型轿车,致鲁Q8××××号小型轿车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道路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责任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依法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冯某某车辆经临沂市XX公司评估,损失价格总计147450元,冯某某为此支出评估费4000元。另,沪E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上海XX公司(曾用名:上海XX公司),并在B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冯某某就该事故多次与李某某、上海XX公司、B公司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
B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沪E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150万元的商业险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在核实涉案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运输证、上岗证等证件均合法有效且无免责情形下,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以及商业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冯某某合法、合理的损失,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李某某书面辩称,1.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我负事故全部责任,仅承担责任范围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2.我所有的沪E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B公司投保特种车交强险和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冯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应先由B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我仅承担超出保额部分。3.诉讼费、评估费应由B公司承担,车损价值过高。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冯某某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维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A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3日12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沪E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沪B××××挂),沿G25由南向北行驶至1573公里处,追尾冯某某驾驶的鲁Q8××××号小型轿车,致鲁Q8××××号小型轿车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道路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2021年5月7日,受冯某某委托,临沂市XX公司对冯某某驾驶的鲁Q8××××号小型轿车损失价值评估为147450元。冯某某支出评估费4000元。B公司对上述评估意见存有异议,对此申请重新评估。依其申请,经本院委托,临沂XX对冯某某驾驶的鲁Q8××××号小型轿车损失价值评估为98560元。综上,对冯某某请求的经济损失核定如下:车损98560元、评估费2673.72元(98560元÷147450元×4000元),共计101233.72元。
另查明,李某某驾驶的沪E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沪B××××挂)系其本人实际所有,挂靠在辽宁A有限公司运输经营。该车在B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的沪E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沪B××××挂)追撞于冯某某驾驶的鲁Q8××××号小型轿车,造成鲁Q8××××号小型轿车受损,李某某对此负有全部事故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B公司作为沪E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机构,应对冯某某合理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额内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对冯某某要求各被告赔偿车损、评估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