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忠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 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203719 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 告系朋友关系,2020 年 7 月 1 日,被告雷某某以投资维修煤矿 为由向原告借款 203719 元,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原告需要用钱,经催要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雷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丁某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雷某某出具的欠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号截图,丁某某与 雷某某对账记录,丁某某与雷某某、苏某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 被告雷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雷某某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 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及对案件事实进行 抗辩的权利。原告丁某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 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 年下半年,原告丁某某跟随被告雷某某务工期间多次 为雷某某垫付经营款项,同时雷某某多次向丁某某借款,后经 双方结算上述款项共计 203719 元,雷某某以借款人身份向丁某某出具借到丁某某 203719 元的书面凭证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雷某某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丁某某出具书 面凭证,系双方对此前往来款项的最终结算,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 律保护。丁某某主张雷某某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丁某某借款 203719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356 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