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忠凯律师

雍忠凯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公司法

  • 服务时间:09:00-21:00

  • 咨询热线:18538588865查看

  • 执业律所:河南盛良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高某某、陈某某与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发布者:雍忠凯|时间:2023年04月04日|18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7 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和 2022 年 7 月 12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 托诉讼代理人彭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忠凯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财产损失 97190 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 实与理由: 2016 年 7 月 15 日,二原告在夏邑县孔祖大道南 段路西汇景豪庭小区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位于小区 3 号楼 4 单元 802 户。原告购买房屋后,于 2018 年进行了精装修, 花去装修费用二十几万元,由于所购房屋为顶层,因为当时 开发商所建房屋楼顶处理质量较差,顶层小屋内地面没做防 水,导致楼顶多处出现裂缝、表面破损,多处严重漏雨。虽 经业主多次反映,被告物业公司一直疏于管理与维修,楼顶 垃圾成堆,堵塞排水口,楼顶大面积忌积水漫灌到小屋。在 今年 8 月份下大雨时,因房顶漏水,将原告房屋室内家具、 电视、冰箱、电器、墙面、顶棚、灯具、线路、电脑桌门等 物品损坏,造成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8 万多元,由于线路受 水侵泡,给房屋的使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给原 告生活上带来极大不便。原告多次找物业协商赔偿事宜,由 于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最终一直协商未果,依法起诉。 被告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财 产损失系原告个人原因造成,原告诉称在 2021 年 8 月份因 下雨某某物业未及时清理楼顶垃圾造成房顶漏水,导致原告 财产损失,与事实不符。原告房屋位于汇景豪庭小区三号楼 四单元 802 室,因其为顶楼,楼顶为开放平台,原告在楼顶 违章搭建有玻璃制阳光房,将楼顶空间全部归为个人利用。 被告某某物业并无执法权,无权直接拆除该违章建筑,经多次汇报并未有回复,违章建筑现仍存在。原告在搭建阳光房 过程中,将楼项原防水层破坏,并铺设了地面瓷砖,改造原 下水管道,将楼顶空间全部封死密闭,后此空间一直由原告 个人使用。因原告在改造过程中破坏了原有的楼顶防水层, 导致在 2021 年 7 月 15 日大雨中雨水由防水层破坏处渗入顶 层楼板并蔓延至整层楼板,致使原告屋内漏水造成损失。故 原告房屋漏水的原因是因其违章搭建阳光房,私自破坏楼顶 防水层导致,与被告某某物业无任何关联,应当由原告个人 承担损失。2、某某物业已经尽职履行义务,不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被告某某物业在日常工作中一直履行物业公司应尽 义务,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也会提醒业主注意各项风险。因楼 顶一般由业主个人持有钥匙,并告知被告某某物业是买房时 被允许个人使用顶层空间,并不允许物业人员进入顶层进行 维护保养。在本案中,原告楼顶空间已经被原告私自搭建违 章阳光房建筑封闭,并堆积大量私人物品,属于私人空间, 物业人员在未持有顶层大门钥匙且不被允许进入私人空间 的情况下,无法进入顶层巡查。而处于公共部分的楼梯间、 电梯等室外部分被告某某物业已经履职日常维护,故在本案 中,被告某某物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楼顶空间 实际已经用于私人空间,不属于公共部分,被告某某物业也 没有义务管理维护。在原告搭建阳光房之后,仅有原告持有 楼顶阳光房大门钥匙,其内空间已经成为原告私人空间,被 告某某物业的日常维护义务仅限于业主公用的公共部分,而楼顶阳光房私人空间应当由原告个人进行维护管理。而在本 案中,因原告私自破坏楼顶防水层,找平楼顶平面,导致雨 水经防水层破坏处进入阳光房内部且无法排出,致使漏水至 楼下造成财产损失。原告应当自行承担该项损失。综上所述, 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漏水 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陈某某夫妇系夏邑县汇景豪 庭小区 3 号楼 4 单元 802 户的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 公司。原告入住该小区后,自行在楼顶搭建玻璃制阳光房。 原告称在 2021 年 8 月份下大雨时,因房顶漏水将其房屋室 内家具、电视、冰箱、电器、墙面、顶棚、灯具、线路、电 脑桌门等物品损坏,造成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8 万多元,要 求被告予以赔偿。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申请对其房屋顶棚 漏雨原因进行鉴定,本院依次向河南光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有限公司、河南名道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永安房屋 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进行委托鉴定,三家公司均未受 理,予以退案,致使司法鉴定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二原告申请对其房屋顶棚漏雨原因进行鉴定,经本 院向三家鉴定公司委托鉴定,三家鉴定公司均未受理,致使房屋漏水原因无法查明。二原告认为其房屋漏雨遭受的财产 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所致,但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 证明房屋漏水的原因,也不能证明其损失与被告未尽到管理 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综上,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 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800 元,由原告高某某、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27219

  • 昨日访问量

    1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雍忠凯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