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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错误”能否取消订单

作者:魏天援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0次举报


“双十一”已成为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下的新型购物节日。许多消费者为了物美价廉的商品不惜通宵“拼手速”“抢”订单,但当消费者辛辛苦苦拍下来的商品却被商家以“标价错误”为由取消订单,销售者应当如何维权呢?近日,盐城经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作出了解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1日晚8时,某商家在其微信官方商城举办双十一“狂欢开抢”活动,单笔满5999元另赠送华为耳机一副。网页上显示“国缘对开(升级版)6瓶装42度500ml”原价为2568元,限时折扣价为310元。赵某在活动时间内抢购下单了“国缘对开(升级版)6瓶装42度500ml”68箱,并于10月31日20时43秒向商家支付了酒水价款。下单后赵某在微信上询问商家客服何时发货,客服回复称下单之后会进款发货,并确认赵某购买的国缘为6瓶一箱。当晚20时53分44秒,商家却对赵某支付的20975元货款发起了退款,并以订单异常为由关闭了与赵某之间的上述交易。赵某对此向商家提出异议,但商家回复该订单已申请退款,理由是:“价格标错了,应为一瓶310元而不是一箱310元。”双方对此产生争议,赵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商品包含了“国缘对开(升级版)6瓶装42度500ml”的确切信息,并标明价格为310元,该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商家具有经受要约人承诺便受到约束的意思表示。赵某已按商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价格提交了订单,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已经具备了合同所需要的全部要素,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并成效,商家未经赵某同意直接退款拒绝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赵某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某商家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某商家在标注商品价格的时候或许存在着“一瓶”标成“一箱”的重大误解,但直至起诉之日,某商家也从未向赵某主张过撤销合同,致使其经过了90日的除斥期间,不能再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与赵某之间的合同。某商家即使辩称该份合同显失公平,但民法典中显失公平的条件为对方利用其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某商家作为一个大型经营性企业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
另一个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在原《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基础之上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主体从“消费者”扩大到了一般的当事人。本案中,赵某是否为消费者并非为法院所需考虑的构成要件。再加之,某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发生在“双十一”期间,众所周知的是,商家在“双十一”期间的促销力度比平日里的促销力度大了许多,赵某完全有理由相信涉案酒水价格是某商家打折活动的促销价。因此,某商家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某商家应按订单内容向赵某交付酒水并赠送华为耳机一副。


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职业,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期间曾参与办理中央挂牌督办重大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目前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