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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骗财为目的登记结婚应认定为无效

作者:魏天援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2次举报




根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婚姻登记,但无权确认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需由相应主体请求,经法院判决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参考以上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仍由当事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主,公权力不宜直接介入。被骗方当事人对“骗婚”行为举证存在困难的,经申请,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判决后应监督将判决书及时移交婚姻登记机构,督促婚姻登记机构收入档案,并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将骗婚者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让“骗婚者”无处遁形。



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职业,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期间曾参与办理中央挂牌督办重大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目前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