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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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能以转让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吗?

作者:陈美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1次举报
2020-10-31
  受让方要求解除主张无法得到支持,除非双方有进一步明确约定(如约定“受让人有权在转让人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解除协议”等)。

  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公司,股权转让人仅具有协助义务,其与标的公司之间对办理工商登记并不形成保证承诺法律关系。并且,如果转让方可进一步证实其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推荐受让方进入董事会、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受让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主张将更无法得到支持。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427号,曾某与吴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等
陈美玲律师,执业9年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人身损害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具有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
1320120********09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