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要求解除主张无法得到支持,除非双方有进一步明确约定(如约定“受让人有权在转让人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解除协议”等)。
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公司,股权转让人仅具有协助义务,其与标的公司之间对办理工商登记并不形成保证承诺法律关系。并且,如果转让方可进一步证实其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推荐受让方进入董事会、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受让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主张将更无法得到支持。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427号,曾某与吴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等
陈美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