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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及非法集资如何处理刑民交叉问题

发布者:郝建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820人看过

1.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1)民间借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非法集资被确定为一个罪名体系,它包括以下7个具体的罪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其中,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关系最密切。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2.涉及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目前来看,涉及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需要认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的内容。

3.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办法

    (1)对于相关案件,首先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在(2021)鲁民申6269号案件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不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认定一审对申请人申请开具调查函及申请中止审理不予准许程序不违法,最终驳回了再审申请。

   2)先刑后民。当引发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与引发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完全重合时,同一法律事实要么属于刑事犯罪,要么属于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先处理刑事问题,停止对该案件民事纠纷的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以先刑后民的模式进行审理,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公共程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事实的认定和对纠纷的准确处理。

3)刑民并行。当引发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与引发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存在某些部分的交叉但不完全重合时,可以认为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程序共同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先刑后民、刑民并行作为处理民间借贷涉及非法集资有关刑民交叉问题的两种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这两种模式的适用,都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适宜该案件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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