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已经成为一种潮流趋势,“1314”“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礼物”,但是作为金钱的转账、红包,因其本身独特的价值属性,往往在恋爱关系结束后产生特殊的纠纷。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是否跟普通金额一样和这些金额存在于哪种法律关系当中,是赠与?借贷?还是不当得利?
1.赠与法律关系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一种情况是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恋爱过程中,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此行为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后,赠与即已完成,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本案中周先生在恋爱期间出于促进感情的目的,为徐女士购买手机、首饰等,均系一般赠与,不得再主张返还。此外,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
另一种情况是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应有如转账等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因此,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支付的彩礼是否能够主张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时,应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家庭收入水平、当地风俗等多种因素,综合把握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
在我国传统婚俗观念中,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会给付女方一定彩礼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方往往是以与女方结婚为目的,从而给付累计金额较大款项或价值较大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可视为彩礼,是可以主张返还的相应金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