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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认定

发布者:郝建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1206人看过

1、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即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认定


在这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案件纠纷中,当事人之间通常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即先通过订立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关系,再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成立借贷关系,最后通过在两份合同中作出类似于“如果债务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仍未偿还债务,那么债务人需要配合债权人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联系在一起。但是在这之中,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法律地位并不是相等的,买卖合同的发生依附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的的存在依附于借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以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为例,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法律关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事实。第一,若被告对双方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提出抗辩的,应举证证明,而人们法院应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第二,被告未提出抗辩,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系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第三,被告未提出抗辩,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但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者有虚假诉讼可能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


2)从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目的着手,综合多种因素认定买卖为借贷担保的行为。如房屋出售方因经营困难需要资金周转、买卖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合同履行期限及时间等约定不明。

   

(3)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双方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第三,房屋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之间具有牵连性和重合性。以下两种情况应当不予认定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房屋出售者以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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