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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能否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公司股东对公司申请的简易注销问题

发布者:郝建勋律师团队2023年01月11日690人看过举报


1.公司股东未通知债权人即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上述可视化分析报告可见,关于因股东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简易注销的情况,近两年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债权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行政机关的案例。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在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会要求股东提交承诺书,载明类似于如下内容:现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否则不予变更登记。因此实践中债权人以公司登记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存在困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并未对债权人保护自己的权益进行具体规定。

2.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简易注销程序“不得对抗债权人”

案例中存在着债权人起诉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以公司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对工商登记机关作出虚假承诺,恶意注销公司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法律是给予了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股东的债务担保声明,被不少法院确认为对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担保承诺,成为判决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依据之一。

对于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常见的裁判观点并非确认该公司注销行为无效而是确认该注销对起诉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或不能“对抗”该债权人。不能“对抗”该债权人的意思是,注销行为是有效的,但对于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来说,股东因为公司注销而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公司财产,可以以财产承担债务,股东需要对公司未依法清算造成债务人的损失的全部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可以依据该条起诉作出解散决议的股东或董事。因此未通知债权人即简易注销清算组违反公司规定,可以以此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实践公司股东未通知债权人即简易注销公司的,债权人以公司登记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存在困难,因为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注销登机前会要求股东提交已履行债权债务的保证说明。债权人通常可以采取起诉公司注销前的股东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起诉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成员要求承担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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