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吸引了广大投资者。但有时,约定的投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很可能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那么什么是委托理财?什么是民间借贷呢?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带着这样的疑问,开始以下的阅读吧。
一、定义区分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资产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合同关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投资回报和款项用途。民间借贷目的在于追求固定的利息回报,而委托理财对资产管理行为产生的超出固定收益部分应有约定。民间借贷的收款人可以对资金进行自由的支配,用途较为广泛,不受约束。而委托理财的用途仅限于双方约定的理财或投资行为,如私募资金、股票等。
二、案例解析
案例:薛某某与孙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通过微信,薛某某表示愿意接孙某某推荐的30万三个月的理财,并且获得0.3的提成。2020年3月,薛某某通过浦发银行向孙某某转账30万元,2020年6月,孙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向薛某某转账11800元,并通过微信告知薛某某“10800(利息)+1000(提成)”。2020年9月,孙某某作为北京华安合鑫投资管理中心的有限合伙人进行出资,认缴11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此后,薛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要款项,孙某某未予返还。
该案例是属于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呢?
双方前期达成一致,薛某某向孙某某购买理财产品,孙某某向薛某某承诺其本金不受损失,并享有稳定收益。薛某某将资金转给孙某某进行投资,孙某某按照固定标准支付款项,并在其中取得一定的利息差。此存在稳定的利息回报且持款人没有为双方约定的特定投资行为。双方之间应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
因此,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薛某某向孙某某转账,履行出借义务。孙某某应偿还薛某某本金,其未偿还本金,已经构成违约。此案中薛某某依法提起诉讼,主张孙某某返还30万本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最终支持薛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谈谈理解
厘清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关键要区分两者的投资汇报和款项用途。
固定的借贷利息收益与投资理财的浮动性收益存在本质区别。如果本案涉及投资理财,也是孙某某使用薛某某的款项进行理财,在孙给与薛固定利息后,孙再赚取其中差价。从此可以看出,薛并未进行投资活动。
孙系个人占用了薛的30万元借款,该笔款项客观上也未用于投资理财活动,因此本案不可能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