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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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作者:宋薇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5次举报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4月7日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宋薇律师,吉林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执业于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民盟吉林省委法制专委会委员;吉林省青年律师训练营第一期营员;吉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白山
  • 执业单位: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6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