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彬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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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工资薪酬?

发布者:崔彬彬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经济仲裁 |1247人看过


【 案 例 简 介 】

张某自2007年7月19日入职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上海设立的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担任总监,2014年被提拔为高级总监,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在职期间,每月从中国公司领取固定薪酬和补贴。每年年底,中国公司还根据苹果公司的全球性股权激励计划,给张某在内的全球管理人员(仅在中国境内将近两千名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分配可享有的苹果公司在美国上市的股票数额。

根据苹果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每年年底被分配的苹果公司股票数额,分四年兑现,每年分两次兑现;分别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兑现,兑现后,由美国苹果公司自动将兑现的部分股票按当时的苹果公司市场价格卖出,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存入托管账户,由员工根据行情自由决定买卖,买卖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3月23日中国公司认为张某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规之处,以严重违纪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张某发出解除通知,决定于2016年3月25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解除通知,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中国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26日起的工资损失(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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