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间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尤其像本案,男方处于优势地位,在两性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本案的发生是有过错的。这种事实不需要太多证据证明,依常情常理基本就可以认定。从网络舆情来看,主流意见无不这样认为,甚至不少网民讥讽,被害人反成了被告人,这些公职人员实在没有“嫖德”,不仅“白嫖”,追回所有财物,还“加害”,让她坐牢13年,并背负500万罚金。判决没有关注这一点,认定被害人过错,并对许某从宽处理,可说是一个疏漏。我们当年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就考虑到男女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普遍,往往是作为弱势的女方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补偿,涉及到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如何公正量刑的问题,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一款:“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根据该规定,完全可以对许某从宽处理,包括不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直至可以免除处罚。为此,我在《〈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特别对“敲诈勒索特殊情形的从宽处理”作了详细解读:【《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些敲诈勒索案件确因被害人过错引起,行为人以被害人过错相威胁或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的,与其他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有所区别,不宜机械根据数额、情节定罪处罚。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与犯罪之间的关联度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定罪量刑幅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使用从宽处理而不是从轻处罚的表述,意味着不仅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在定罪(即法定刑幅度)的认定上也可以从宽处理,即使符合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加重或者情节加重情形的,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不适用加重处罚。即:(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2)敲诈勒索数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3)敲诈勒索数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应当严格限定条件、注重社会效果、实现罪刑相当。】《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可以说主要是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当事人量身定做的。陈某琳敲诈吴某某得款1400万元,不管吴某某如何控告、追偿,朝阳司法机关就是不认定这部分数额构成敲诈勒索罪,仅对陈某琳一再违约、紧紧相逼的3700万元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并从宽处罚,判三缓三,宣判后,各方基本满意、网民一片平静。为什么?就是因为,大家凭良知,朴素地认为,吴某某睡了小姑娘这么多年,是占了便宜的,付出点代价是应当的。吴某某有过错,对陈某琳从宽处罚也是应当的。很多人提出,“被害人过错”仅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不可能依此情节减轻处罚。而且,司法解释是不可以创设减轻处罚情节的。这里就有一个长期而又广泛的误解,认为根据《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只能从轻处罚,而不能“减轻处罚”。是的,司法解释是不可以创设减轻处罚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也不能减轻处罚。但是,《解释》第6条第2款,是规定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授权法官有权对《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进行修正。如何修正呢?解读文章中进行了明确列举,比如:“敲诈勒索数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让法官作出罚当其罪的公正判决。这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减轻处罚,而是授权法官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选用更为合适的法定刑幅度进行量刑。不能唯数额论,已经成为通识。所以现在的刑法都只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层级,而不再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让司法解释去规定,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就让法官根据先例、根据实践自行决定,只要实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就行。司法解释为什么要设置多个标准,做出特别规定,进行特别授权,就在于社会的多元、案件的复杂以及个体的悬殊,不能唯数额论,否则必然导致一些案件过轻或者过重,实现不了刑法目的。其实,这种情况在司法解释中非常普遍,尤其是财产类犯罪的司解释中,都会根据不同情节,设置几个不同的标准。比如,在敲诈勒索罪解释中,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就设置了多个标准和特例:一是一般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见,各地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并没有整齐划一。二是从重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累犯、前科,或者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等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三是从宽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被害人谅解、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是特别规定。就是跳出数额限制,主要看情节。《解释》第6条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较早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还存在唯数额论情形的,都纷纷进行修订,或者另行出台批复予以纠偏。比如,2018年3月出台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就是对2001年解释规定中的数量标准进行纠偏,授权法官可以不按照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量刑。如该批复第1条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该批复出台后,不少涉气枪案件,都不再仅考量枪支数量确定法定刑幅度,而是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后,选择最恰当的法定刑幅度进行量刑,也可以说,这是变相的减轻处罚。但严格说来,上述这些情况,都不是减轻处罚。总之,什么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只有一个标准,也不能只有一个标准。敲诈勒索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多个标准,同时还授权法官,在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且获得谅解,或者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不再唯数额论,可以在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选择较轻的法定刑幅度,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严格说来,这也不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