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课间休息攀爬体育器械受伤 学校有责or无责?

发布者:刘天君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8日|分类:私人律师 |361人看过

课间休息攀爬体育器械受伤 学校有责or无责?

说起校园生活

那是一种
充满欢乐,无忧无虑的存在

那时候的我们三五成群,嬉戏打闹

但是,在校期间难免会磕磕碰碰
当出现意外时
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近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2010年5月出生,系临沭县某小学学生。2017年10月,王某在该校内上体育课前的课间休息中,来到操场上的体育器械处与同学一起玩耍不慎摔伤,造成面部及腿部多数受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学生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在课间休息时间攀爬体育器械时受伤,是否属于校方责任。

在庭审中,学校辩称王某受伤时并非上课时间,且学校对体育器械尽到了正常的维修义务,体育器械不存在故障,符合正常使用的要求,学校已尽到了管理义务,王某受伤是因为自身不小心导致的,不属于校方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受伤时王某不满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提供特殊保护,即使该年龄段的孩子过于“顽劣”也好,“调皮”也罢,但学校作为管理、教育机构本就应对他们提供高度的关注和管理保护义务,如学校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和教育过错,那么就推定学习承担责任,即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案中,王某是在课间休息的时候自行玩耍受伤,但其到操场上的行为是为了准备上体育课,在体育课开始前,孩子约伴一起玩耍体育器械。王某的认知能力、危险意识和预警能力有限,因此对攀爬使用体育器械带来的危险性不能有效认识,也无法准确地掌握体育器械的使用方法以及避免危险所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王某即使在课间休息的行为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何况是进行体育活动这种本身就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活动,学校更应尽到管理、教育之责。所以,无论学校是否对体育器械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无论学生受伤是否在上课时间,均不是学校免责的理由,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摘自临沂临沭法院,作者王华,经铁军律师团节选改编


  【免责声明】:

  “广东铁军律师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原作者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望海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