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日,被害人罗某滨通过同案人李某向汕头某公司借款,之后被害人罗某滨未再履行偿还义务,同案人李某一直向其追讨但未果。同年6月8日,为向被害人罗佳滨追讨借款,同案人李某在其公司,召集被告人王某彤及其他同案人在公司聚集预谋待被害人罗某滨出现后一同前往抓被害人罗某滨,迫使其还款后才释放。预谋商定结束后,被告人王某彤有事向同案人李某请假离开公司。同日22时左右,同案人李某遂与其他同案人强行将被害人罗某滨推上小汽车,进行扣押,逼迫被害人罗某滨联系家人为其还款。期间被告人王某彤通过微信联系同案人李某,赶到看押地点协助看管被害人罗某滨。2016年6月9日,被害人罗某滨的母亲沈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随即根据沈某提供的地址信息,赶至看押地点将被害人罗某滨解救,并当场抓获同案人李某及其他同案人等共七人,同年12月,民警将被告人王某彤抓获。
[律师辩护]
在被告人王某彤被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局拘留关押至看守所后,其亲属慕名找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的刘天君律师,请求为被告人王某彤进行辩护,在仔细分析过案情后,刘天君律师指导并指派钟华律师为王某彤进行辩护,并第一时间,赶往汕头市龙湖区看守所申请并会见了王某彤,随后钟华律师为被告人王某彤争取了取保候审。
2017年6月22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彤非法拘禁罪一案,刘天君律师利用其二十多年的丰富执业经验和钟华律师仔细分析过案情后,在开庭时,向法院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彤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王某彤在本案中属于从犯;3、被害人罗某滨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彤表示谅解;4、被害人罗某滨拖欠借款且故意逃避债务,是引发本案的原因之一;5、被告人王某彤是初犯;上述辩护意见均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
[审判结果]
2017年7月13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对王某彤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了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律师小结]
被告人王某彤协助同案人李某非法拘禁被害人罗某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彤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接受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地为被告人王某彤争取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为其取得减轻刑罚的机会,结合庭审时准确到位的辩护,最终被告人王某彤获得宣告缓刑的判决结果,免受牢狱之苦。至此,在刘天君律师的指导下钟华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再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一致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肯定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