芶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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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代理词

作者:芶艺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10464次举报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申请人刘XX、闻XX等三十五人的委托,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现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被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与XXX之间没有承包合同,只是一个简单的劳动用工关系;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整个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XXX之间存在承包关系;

  2、XXX作为自然人只是负责去联络其他农民工来共同完成总承包公司在富明与白药厂的粉刷工程,XXX本人与其他农民工一样就是一个劳动者;

  3、XXX作为没有任何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其根本没有登记、备案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与其他农民工之间没有任何承包协议,也就不存在任何承包关系,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就是唯一的用工主体,其与XXX及其他农民工之间就是一个事实的劳动关系。

  4、被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与XXX之间既然不存在承包关系,而且XXX也没有任何农民工的授权与委托代办工资报酬的结算,那么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于2012年8月与XXX所作的最终结算根本不能作为支付了劳动报酬的合法抗辩。

  5、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结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关于“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一直以来为了规范用工与维护劳动者利益,只要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其用工就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而且劳动法仅排除了以上五种人作为劳动者的身份,而且特别强调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属于上述五种人,对其用工应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6、本案的焦点,实质上就是针对这一用工后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根据我国的现行劳动法原理,谁用工谁承担用工责任!我国的现行民事法律原理,谁获得利益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本案中用工者是被申请人,获利者是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支付用工后的劳动报酬就是其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因其主体都可能存在于用人单位与个人,或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之间,因此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就出现了一个原始的不成文的习惯操作:有资质、有文化的总承包商们,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将部分工程不断的肢解给没有任何资质、没有文化支撑、没有任何法律意识的农民工,而这些农民工参加某个工程的劳动,大部分都是通过熟人介绍,根本就不知道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正因为农民工的无知,给了有资质的总承包商们一个无视法律的理由,而理所当然的将对农民工的管理与指导推卸得一干二净,最终导致我们的国家总是有那么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可悲的劳动用工悲剧不断发生,我们的相关部门甚至司法部门,对这样的违法用工睁只眼闭只眼,完全违背法律之初衷与规定,这是一个国家的悲哀!是我们司法、执法人员的悲哀!本案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因为被所谓的人情与现实的无奈所累,致使一个简单的劳动用工诉讼经历了近二年的时间,造成了较大的诉累,而为了农民工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我们被迫申请再审。我作为这些农民工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认为:我们任何一个司法、守法人员都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规范这个社会的违法用工行为,真正的做到国家的法律能被实实在在的履行,能被正确的适用,真正的实现“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作为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强烈希望尊敬的审判长与审判员能秉公司法,做到不曲解法律,依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诉请。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芶艺文律师

  2014年7月2日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心理咨询师、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法学学士,从事民商法教学工作六年。集诚信,合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青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侵权